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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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85 條
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,如無此種技能時,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85 條
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者,如無此種技能時,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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