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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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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84 條
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,他方得終止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84 條
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,他方得終止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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