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83 條
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
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83 條
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
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