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用人不能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,應以其物在返還時、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。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,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。
借用人不能以種類、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,應以其物在返還時、返還 地,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。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,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