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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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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77 條
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 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77 條
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 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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