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77 條
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
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77 條
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
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