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71 條
數人共借一物者,對於貸與人,連帶負責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71 條
數人共借一物者,對於貸與人,連帶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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