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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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471 條
數人共借一物者,對於貸與人,連帶負責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71 條
數人共借一物者,對於貸與人,連帶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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