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66 條
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,致借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66 條
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,致借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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