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65-1 條
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,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。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
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465- 1 條
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,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。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
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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