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460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,應以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, 為契約之終止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60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,應以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, 為契約之終止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