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60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,應以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,
為契約之終止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60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,應以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,
為契約之終止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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