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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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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57-1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。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,而以一部支付時,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457- 1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。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,而以一部支付時,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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