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57-1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。
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,而以一部支付時,出租人不得拒絕
收受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457- 1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。
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,而以一部支付時,出租人不得拒絕
收受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