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55 條
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;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
其生產狀態,返還出租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55 條
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;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
其生產狀態,返還出租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