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54 條
租賃契約,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,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,出租人已預
先受領者,應返還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54 條
租賃契約,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,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,出租人已預
先受領者,應返還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