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51 條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
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51 條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
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