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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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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42 條
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。但 其租賃定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42 條
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。但 其租賃定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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