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41 條
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、收益者,不得
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41 條
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、收益者,不得
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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