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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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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30 條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,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30 條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,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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