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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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22-1 條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,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,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 記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422- 1 條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,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,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 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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