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2 條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。
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,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。
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,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42 條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監督上之必要之檢查及處分。
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,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。
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,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42 條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之必要之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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