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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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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13 條
附有負擔之贈與,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,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 ,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13 條
附有負擔之贈與,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,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 ,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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