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04 條
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
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04 條
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
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