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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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404 條
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04 條
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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