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99 條
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
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99 條
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
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