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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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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99 條
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99 條
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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