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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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95 條
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,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,失其拘 束力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95 條
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,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,失其拘 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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