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93 條
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,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
應買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93 條
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,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
應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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