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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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84 條
試驗買賣,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84 條
試驗買賣,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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