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83 條
買受人對於買回人,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。
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,
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83 條
買受人對於買回人,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。
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,
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