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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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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81 條
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,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。 買回之費用,由買回人負擔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81 條
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,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。 買回之費用,由買回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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