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8 條
不能依前條規定,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
人之聲請,或依職權,選任清算人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38 條
不能依前條規定,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、或利害關
係人之聲請,或依職權,選任清算人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38 條
不能依前條規定,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任清算
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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