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,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,標的物之危險,由買受人負擔。
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,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運送承攬人時起,標的物之危險,由買受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