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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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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73 條
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,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73 條
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。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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