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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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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7 條
法人解散後,其財產之清算,由董事為之。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,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37 條
法人解散後,其財產之清算,由董事為之。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,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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