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2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62 條
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,其效力及於從物。 從物有瑕疵者,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62 條
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,其效力及於從物。 從物有瑕疵者,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