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60 條
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
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;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60 條
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
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;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