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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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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51 條
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51 條
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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