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,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。有價證券之出賣人,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。
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,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,有價證券之出賣人,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