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0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45 條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45 條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