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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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39 條
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,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39 條
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,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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