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36 條
清償地不同之債務,亦得為抵銷。但為抵銷之人,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
之損害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36 條
清償地不同之債務,亦得為抵銷。但為抵銷之人,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
之損害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