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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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32 條
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,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,而提存其價金 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32 條
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,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,而提存其價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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