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32 條
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,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,而提存其價金
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32 條
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,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,而提存其價金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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