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23 條
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,應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,次充原本;其依前二條
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23 條
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,應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,次充原本;其依前二條
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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