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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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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16 條
定有清償期者,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,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,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16 條
定有清償期者,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,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,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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