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 條
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
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31 條
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,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
變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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