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03 條
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,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
。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。
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,不得以之對抗債
權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03 條
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,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
。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。
承擔人因其承擔債權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,不得以之對抗債
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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