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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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01 條
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01 條
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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