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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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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296 條
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,交付受讓人,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96 條
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,交付受讓人,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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