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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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29 條
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29 條
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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