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8 條
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,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
,他債權人之權利,仍不消滅。
前項規定,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8 條
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,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
,他債權人之權利,仍不消滅。
前項規定,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消滅時效已完成者,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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