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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6 條
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已受領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或經提存、抵銷、混同
而債權消滅者,他債權人之權利,亦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6 條
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已受領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或經提存、抵銷、混同
,而債權消滅者,他債權人之權利,亦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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