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77 條
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,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
之部分為限,得主張抵銷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77 條
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,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
之部分為限,得主張抵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