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7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
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7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
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