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68 條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,於第三人不為給付
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68 條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,於第三人不為給付
時,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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